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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23-03-21   来源:法治网    作者:吴文琦    责任编辑:杨珊

  日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条借据,能否认定原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裴某诉称,2019年,朋友管某某因缺乏资金周转,向其借款人民币49000元,有转账记录为证。但管某某则辩称,收到裴某转账确系事实,但该笔款项系双方开办石子加工厂的入伙款项,并非借款。除了裴某和自己外,还有案外人彭某某等三人共同合伙经营,但并未签署合伙协议。目前,合伙企业处于停产停工状态,还没有进行合伙清算。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就案涉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投资款,始终争执不下。庭审中,管某某申请案外人彭某某出庭作证,彭某某证明该款是合伙经营款项,但经查彭某某系管某某多年好友,双方合伙经营石子加工厂,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纳。

  经审理,法院认为,借贷关系的形成应当依据双方对于借款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实际借出款项。对于双方达成的借款合意,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本案中,裴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对裴某要求管某某偿还借款49000元人民币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裴某诉请。裴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023年3月20日《安徽法制报》吴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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