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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市:兴城一商服用地被重复批地、办证,使用权人投诉多年难解决

发布时间:2023-03-25   来源:腾讯    作者:辛闻    责任编辑:陈欣

  明明是自己的土地却被他人违法占用建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近年来,辽宁省葫芦岛兴城市人李勇为了要回被占用的土地,一直奔波于相关部门之间,但时至今日仍然无果。

  南大乡政府正对面 违法建房 重复批地所建房屋位置

  南大乡,隶属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地处兴城市西南部。1990年,兴城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将该地块批给当时的兴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农贸市场,土地性质为国有,使用权人为兴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10月份,张爱石与兴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购买合同,在2002年9月份办理了兴政地字[2002]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2003年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为张爱石办理了国有商服出让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张爱石。

  土地证 资料图 

  2015年4月3日,甲方(转让人)张爱石与乙方(受让人)陈奎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把兴政地字[2002]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陈奎。2015年7月3日,甲方(转让人)陈奎与乙方(受让人)李勇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上显示,甲方拥有位于兴城市南大乡柴屯村,占地面积为8387.09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土地转让价格为100万人民币,土地座落位置于兴城市南大乡柴屯村,土地使用权面积是 8387.09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兴城国用(2003字第144760002号),地号 760002,图号K-51-122-(31)。

  (兴城国用2003字第144760002号)的8387.09 平方米土地,位于南大乡政府正对面,由于便利的交通条件和优越的地理位置,从1997至今,在李勇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南大乡人民政府(土地办)为12户居民办理了建房占地批复证。例如,1997年11月给李某某办理8号个人建房占地批复证,2001年5月又给李某某办理25号个人建房占地批复证,2001年3月给高某某办理7号个人建房占地批复证,2001年4月给周某某办理48号人建房占地批复证,1998年7月给李某某办理办理9号个人建房占地批复证,2001年9月给李某某办理了20号个人建房土地批复证,1999年11月给周某办理了13号个人建房土地批复证,2001年5月给穆某办理了10号个人建房占地批发证,2004年8月给穆某办理了个人建房占地批复证,2007年给李某办理了个人建房占地批复证,2004年7月给张某办理了个人建房占地批复证(此户为兴城市原国土资源局办理)。除上述12户有建房土地证批复外,还有7户没有土地批复证的违法建房,8户有土地批复证的还存在违法扩建问题。

  从2017年3月份开始,李勇多次去南大乡政府和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反映该地块重复批地、重复办证以及违法建房、违法扩建等问题。南大乡政府杨乡长回复称,此情况不属于南大乡政府管辖范围,你应该去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反映问题。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称,此问题是南大乡政府管辖范围,你应该去找南大乡政府。不过,经过长时间、多次与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反映的情况下,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对李勇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回复。

  土地证 资料图

  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兴自然资函[2001]85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和《兴城市加强城乡违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兴证发[2020]4号)文件之规定,对于以上群众举报所涉及的19户建筑行为,应属南大乡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现将该案件移交贵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局。

  2021年11月3日,兴城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高家岭分中心,关于李勇举报19户群众非法建房的调查报告结论中显示,在1990年兴城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将该地块批给当时的兴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农贸市场,兴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了国有划拨土地批复,但南大乡人民政府后期又在在该地块上为11户群众办理了建房批复证,该举报地块存在重复批地、重复办证情况。

  对于其中7户群众在该地块上没有任何手续违法建房,以及有8户群众在原有土地批复之外违法占地扩建等问题,南大乡政府杨乡长在回应反映人李勇时表示,乡里没有执法权,应该找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去处理。那么杨乡长的说法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逾期不改正的,具有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同时,乡、镇政府在接到反映或发现违建房的问题后,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督促其完善手续。在其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应予以拆除。

  李勇声称,为了促进问题尽快解决,我经常联系杨乡长问进展情况,也去南大乡政府和兴城市自然资源局找他们。其中,去上述单位找他们的次数都有几十次,打电话次数那就更多了,截止目前他们除了相互推脱,事情根本都没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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