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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民市兴科酒厂2批次白酒抽检不合格

发布时间:2024-02-26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蕾


  辽宁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信息显示,新民市兴科酒厂生产2批次白酒经抽检不合格。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内容如下:

  2023年2月7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涉及我市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4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新民市兴科酒厂生产的高粱白酒和玉米白酒(生产日期:2023-08-29 ;规格:散装; 酒精度45%vol)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10781.2-2022《白酒质量要求 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要求,(酒精度%vol 标准指标45(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0) ,实测值4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高粱白酒和玉米白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追回的,从轻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50%-125%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195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罚没款合计345元。

  三、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是由于工人误将酒精度49度的高粱白酒和玉米白酒酒精度标错了,写成了酒精度45度造成的。以后当事人要加强对工人的管理和培训,增强工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并且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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