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市:一企业生产销售“三无”食品机械无人敢管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国民头条

  在山西省朔州怀仁市,一家名为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机械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爆浆山楂设备”产品没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消费者购买后,在其产品包装设备上怎么也找不到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标准及材质和类别等内容。

  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执行标准;材质和类别;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规格等级、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中文产品说明书。”等明确信息。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上述规定,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爆浆山楂设备”,在该食品机械产品上没有任何标识信息,当属“三无产品”。

  山西怀仁县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怀仁县佳旺机械某厂”,成立于2005年3月,2013年4月24日经山西省怀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正式更名为“怀仁县佳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旧址位于朔州市怀仁县和应县的交界处,占地面积3500平方米,紧邻205省道,新址位于怀仁县南环路路南,山西省朔州怀仁市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3年6月,家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的杨某某看到市场的“爆浆山楂”产品十分走俏,蕴藏极大商机。在网上搜索这类食品机械设备,发现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这种设备,经过交谈,签订了网络订购合同并支付了货款。

  订购合同显示:乙方为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山西省怀仁市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甲乙双方就乙方所生产的“爆浆山楂设备”订购合同,以供甲乙双方实施过程中共同参照执行。合计41.62万元,优惠后37.8万元。签订时间为2023年06月15日,签订地点为山西怀仁。

  合同履行过程中,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将生产销售的“爆浆山楂设备”运到赵某的企业,赵某发现该产品没有标注相关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中文产品说明书等。为了抓住商机,尽快投产,赵某也无暇顾及这些。设备经过安装调试后,不能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爆浆山楂球总是出现半拉子,并且一次调试就要毁调2000多元的原材料。赵某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2024年4月9日,沧州赵杨食品的负责人打通了朔州仁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所王所长电话,详细的向王所长反映了在佳旺公司购买爆浆山楂设备的全过程,王所长了解完情况之后表示去佳旺机械核实下情况给予回复!

  4月12日,赵某再次拨通王所长电话,王所长称市里两会刚结束,今天上午就到企业核实情况。我们主要是协调,如果协调不成,你们再走诉讼。

  4月15日,赵某再次联系王所长,了解调查结果!王所长称:调查结论是佳旺公司生产的设备是非标,我给你们调解一下,如果你们不方便过来,我就安排网上调解,也要看看佳旺公司的意见。之后,王所长再也不接电话!

  针对生产食品机械“爆浆山楂设备”的企业需要不需要办理许可证问题,2024年4月2日上午,仁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所王所长解释:我们查阅了先关资料,现在没有硬性规定生产这类食品机械需要办理特殊证件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

  针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涵盖生产、销售、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全过程控制。

  在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标签标识方面,《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标注内容,并要求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情况进行选择,出现问题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方便监管者实施有效监管。

  食品机械的监管部门主要是市场监督部门,在食品机械生产环节,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的食品机械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保证食品机械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

  那么,朔州市仁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三无食品机械的投诉后,为什么总是协调?监管却成了摆设,这样不敢管,不能管,怎能让消费者放心!

  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三无”食品机械产品已不是这一个,早在2019年12月30日,怀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624民初902号,尹某某与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就出现了“三无产品”。

  尹某某于2017年6月2日与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订购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尹某某购买佳旺公司生产的半自动淀粉模浇注机等产品,产品价格168000元,收到定金后30天发货。签订合同后尹某某按约定支付了5万元定金,2017年7月17日尹某某按约定向佳旺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但佳旺公司没有向尹某某交付产品,截止2017年9月中旬,佳旺公司才将尹某某购买的产品运到尹某某处,2017年9月27日派人安装调试,但安装工人只进行了简单的连接,没有进行调试。后尹某某多次联系佳旺公司,要求其派人进行调试并指导使用,均遭拒绝,现该设备无法进行使用,故诉至怀仁市人民法院。

  佳旺公司辩称:出售给尹某某的半自动淀粉模浇注机经我公司派去的工作人员调试后已正常运转不存在不能使用的问题,使用功能正常。尹某某提交视频及照片,能够证明佳旺公司交付的产品从外观上看没有产品名称、产地、出厂日期、质量认证,法院认定此证据具有证据效力。

  法院判决解除订购合同,退还产品,怀仁市佳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收产品后返还15万元订购款。如今,该企业再次销售“三无产品”,一家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的企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总是称不知情,未免有点特过牵强。特别是在消费者投诉之后,继续不监管,有故意包庇之嫌!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然而,现实中食品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屡见不鲜。部分监管人员存在消极怠工、玩忽职守等现象,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生产三无食品机械产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错位问题是十分令人担忧的。在当前环境下,监管应该更加严密,确保市场上的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任何对生产三无产品的监管疏漏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对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对食品机械产品的监管,严惩违法行为,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平。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科技含量,以适应快速发展的食品生产技术和市场需求,确保食品安全与社会稳定。

  法律连接: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执行标准;材质和类别;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责任编辑(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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