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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兴平:城管交警联合纠正违停“执法贴条”疑与析

发布时间:2023-06-08   来源:中外法制网    作者:王世宣    责任编辑:李亮

  陕西省兴平市县门东街驻有市委市政府、市人大、教育局、博物馆、信访办、槐巷小学以及刚刚搬离的人民法院等单位,是全市政治中心所在地。每天来此地办事的往来群众和上下班行政事业型单位人员、工勤人员人流量不容小觑,而停车位只有主干街道马路边区区几十个,显然依靠单纯高密度高频次罚款解决肠梗阻无济于事。当天小编路遇的一位小车司机一边撕扯着窗玻璃罚单一边自言自语埋怨:这么多年每次来兴平县门街办事得花上千元停车费……

  

  停于没有禁停标识没有影响行人道路交通道沿上,无一幸免处罚

  四月中旬某日,小编前往兴平市政府办事,附近已经没有了停车位,遂停车于市委对面操场巷道沿上,办完事取车时大老远发现两位交警在车旁拍照、贴条,于是急奔至车旁对刚贴完单子交警表示马上挪车走人能否撤掉违停通知单?其中一名交警向他侧后2、3米远的一位城管制服男点了一下下巴说,你给城管说去,小编即向该城管重复了同样意思,该城管问,你让我怎么处理?

  其实按照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可以现场说明情况免予处罚,执法人员也完全可以当场口头教育撤回违停通知的。

  小编现场观察发现,操场巷是一个半截居民巷,并不是人流量车流量非常大的交通要道,下午3点左右也不是啥高峰期,当天也没有任何单位或居民举行什么公私聚集活动,路西信访办以及路东教育局墙壁没有任何提示性禁停标识,道沿上也没有什么盲道或者禁停标识。

  

  该巷道北部现场空旷,没有任何禁停标识

  车停于信访办隔壁道沿上,并不影响任何车辆通行,但是位于马路北部两边道沿上没有影响道路通行所有车辆却是无一幸免。

  

  该巷道南部停车任何位置未贴条子

  该巷道南部马路西边(路面相对较窄处)停放一排私家小轿车未贴一张罚单倒是令人蒙圈。

  

  制式罚单

  一个城管在一张公安制式“违法停车告知单”上加盖一个不知联系方式、不知有无执法证“告知人”名章,一个“综”字章,再由执勤交警在该巷道道沿车上挨个张贴,一张条子100-200元。

  结合当时小编交涉情势,极难判别是城管牵头还是交警执法。所谓两个单位(一个科级执法局和一个股级下属部门)联合执法,经查阅当地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公示平台,并无踪迹可循。

  姑且不论此处停车是否法律意义的违停行为,即便属于违停,拆开来看,两个执法部门似都存在有法不依瑕疵。

  全国人大2011年5月1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3月1日发布制定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执法措施,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

  有律界人士认为,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住建领域的规章规定。兴平城管对车辆进行贴条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要有执法权才可以执行。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城管部门只能管理法律明确授权的城市管理相关事项。

  据悉,“城管扩权贴条执法”的行政依据是缘起于2017年住建部、公安部等部局联合发布的建督【2017】257号《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5方面16项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此次试点内容包括5方面16项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包括“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城市处罚权”。

  试点的时间为2018年1月到9月,试点城市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盘锦市、吉林省四平市、江苏省丹阳市、浙江省杭州市、江西省新余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北省黄冈市、湖南省邵阳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福泉市共15个城市,陕西省兴平市并不位列住建部文件规定的试点授权城市范围内,且该试点工作早已结束。

  关于规范停车罚款问题,有陕西省人大代表曾在省十二届人大会议上提出建议,称近年来,私家小轿车的普及,一方面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了财税收入;另一方面也使得道路拥挤、车辆停放困难,违章停车的处罚随意普遍。当一项行政处罚措施的实施结果是处罚了全体人员,甚至是使全体人员多次受到该行政行为的处罚,说明这项行政处罚措施是有问题的,是有不当之处的,是应当改变的——不管是从执法的方式上或是态度上亦或是执法理念上是要改变的。

  在此,我们也建议:1 缩小“违停”的处罚范围,不要使100%的普通车辆都受到“违停”的行政处罚。具体办法是:非主流道路允许非收费停车。2 在违停车辆能够通知并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形下,通知违停车辆驾驶人员将违停车辆驶离现场,并告知其下次改正,此情况下不予处罚。3 对违停路段必须设置明确标识,没有设置明确禁停标识的路段不宜处罚。4 执法部门应将缓堵保畅作为交通服务中的重中之重,勿以罚款为重,不要一罚百了,罚款替代管理服务。5 区分设定不同地区,不同路段的违停处罚标准,不要一刀切,以体现处罚标准的设定公平、公正。 ”

  小编认为,少罚款是民心所向,在城市停车场建好的基础上进行违停罚款才合理合法。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如果政府不予规划停车位,硬件设施不能满足大众停车需求,在没有停车位的情况下,车主将车辆停在不影响他人通行的地方,行政机关也要处罚就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王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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